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fā)生;
3)未在香港發(fā)生報關、收發(fā)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指香港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業(yè)務,如所有運作(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支持、客戶服務)之活動,均非在香港境內進行,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一經批準,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稅。公司要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必須要先為公司的賬目進行審計。
二、優(yōu)點:
優(yōu)點:
1、如果申請成功,便不必為離岸收入繳交利得稅;
2、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guī)定。
缺點:
1、申請結果要視乎稅務局評估結果,沒有百份百保證;
2、若申報不成,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3、公司需要支付審計成本。
三、程序:
1、公司董事要為香港有限公司聘請審計師為帳目進行審計,并要求公司解釋業(yè)務操作及流程。
2、在審計完成之后,由本公司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其間稅務局會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及稅務代表要求提供各種不同的公司運作文件(包括審計報告),及根據公司情況提出相關的查詢及提問。
3、所有稅務局提出之問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回復。如稅務局同意公司之運作屬離岸操作將發(fā)出豁免同意書。一般在稅務局發(fā)出豁免同意書后二至三年內稅務局不會再向公司提出查問,但稅務局擁有最終決定權。其后,稅務局會不定期每數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
4、所需時間:半年至九個月不等,視乎公司運作之模式及提交之文件是否有足夠理據支持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