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簡稱BVI,是有名的離岸注冊島嶼地區之一,但是注冊好之后并不在當地經營,很多投資者考慮在香港經營業務。
投資者成功注冊BVI公司后,如果希望在香港經營,就必須這樣做:
依據香港公司法第十一條,申請為外國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領取登記證書和商業登記證,根據香港法律,如果外國公司在香港營業而無登記,則是無牌經商,是違反香港法律的,可能被起訴。
有些投資者在以BVI公司的名義向香港公司注冊署申請登記分公司時,可能會遇到被拒絕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一般代理機構代為注冊BVI公司時,大多數的公司章程中都容許發行不記名股票。
不記名股票最大的特點就是只要股票由原持有人交給他人,股東就實現了轉移,達到方便及保密的效果,這種股票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以秘密轉移財產,許多國家及地方都立法明令禁止不記名股票的發行和流通,香港就是其中之一。
因此這類公司若要在香港實現登記,必須修改公司章程,即不容許發行不記名股票。
在香港經營,都需要就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16.5的利得稅。BVI離岸公司免稅是指在BVI本地不用交稅,不代表不用在公司經營所在地不用交稅。而香港的離岸免稅是指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才可以申請免稅。你用BVI離岸公司在香港經營,那么公司所得收入必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了。
- chengo
- 2018-12-18 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