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我國大部分商標采取自愿注冊原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主要指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商品不得在市場銷售。
2.顯著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著作權)相沖突。
3、商標合法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志。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標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4.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公告時,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禁止搶注商標原則。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