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規定,新加坡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必須委任注冊的會計事務所作為公司的審計師,除非該公司符合豁免條款:
獲豁免之私人有限公司
■在相關的財政年度內,他是一家私人公司
■在兩個連續財政年度內,至少符合以下三項標準中的其中兩項
(i)每個財政年度的年度總收入不超過 1000 萬新加坡元
(ii)每個財政年度的總資產不超過 1000 萬新加坡元
(iii)每個財政年度的全職員工人數不超過 50 人
如符合上述條件,該公司將可獲得免除審計其財務報表所需的合規成本。該項審計豁免適用于任何一家公司從2015年7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年度財務報表。
休眠公司(不運營公司)
如果一家新加坡公司沒有任何會計交易,沒有任何運營,可以申請進入休眠狀態,也可以獲得豁免聘請會計師審計其財務報表。
因此,除非滿足豁免條件的新加坡公司,可以不委任審計師,否則都必須在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委任審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