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
2020年9月8日,塞浦路斯共和國的代表和俄羅斯聯邦的官員簽署了修訂兩國之間《避免雙重征稅條約》(“ DTT”)的議定書。
該協議產生是由于俄羅斯政府宣布打算與塞浦路斯,盧森堡,馬耳他和荷蘭等外國司法管轄區進行最新談判,以修改俄羅斯目前的DTT并將對俄羅斯支付的紅利和利息的最低預扣稅率定為15%。
引入的修正
I. 紅利
該議定書修正了有關紅利的條約第10條,并規定,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實益擁有人的紅利所繳納的預扣稅不得超過15%。
但是,有許多豁免項目,其紅利稅率應保持為5%的預提稅。這些豁免包括以下情況:
紅利的實益擁有人是保險公司還是養老基金;
如果紅利的實益擁有人(塞浦路斯公司)是其股票在注冊證券交易所(任何正規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但必須:
- 該公司不少于15%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是自由流通的;
- 在包括紅利支付日在內的整個365天期間內,直接持有至少15%的公司資本來支付紅利;
如果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政府,政治部門或地方政府;
如果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該地的中央銀行;
II. 利息
該議定書修訂了有關利息的條約第11條,并規定,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實益擁有人的利息應繳納不超過15%的預提稅。
但是,有許多豁免項目,其利息稅率應保持為0%的預提稅。這些豁免包括以下情況:
如果利益的實益擁有人是:
- 保險企業或養老基金;;
- 該地的政府,政治分區或地方當局。
- 該地的中央銀行。
- 一家銀行。
支付政府債券,歐洲債券,公司債券上市證券交易所的利息。
此外,在下列情況下,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實益擁有人的利息應繳納的預扣稅不超過5%:
如果利息的實益擁有人(塞浦路斯公司)是其股票在注冊證券交易所(任何正規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但必須:
- 該公司不少于15%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是自由流通的;
- 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內的整個365天期間內,直接持有至少15%的公司資本來支付利息;
評論
可享用的豁免
該協議提到了對股息和利息收入的許多豁免,特別是對于其股票或公司債券在公認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因此,塞浦路斯證券交易所(CSE)的作用得以增強。
CSE通過正確和嚴格地執行法律和采取可持續行動,可以在兩個轄區之間的商務業務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
特許使用權收入
關于特許權使用費,《雙重稅收協定》保持不變,從俄羅斯向塞浦路斯公司支付的任何特許權使用費將繼續免征預提稅。與塞浦路斯IP Box制度中非常有吸引力的條款一起考慮時,這一點很重要。
塞浦路斯的預提稅
盡管有《雙重稅收協定》的規定,但塞浦路斯當地公司根據塞浦路斯稅法的規定,由塞浦路斯公司向外國人支付的紅利,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縱使在塞浦路斯未使用該知識產權, 但塞浦路斯公司特許外國公司使用而帶來收入),仍然可以免繳任何預提稅。
外國稅收抵免
塞浦路斯稅制允許對在國外已支付的外國稅(包括預扣稅)給予稅收抵免,前提是相同的收入要在塞浦路斯征稅。如果根據DTT(所得稅法第35條)的規定繳納了外國稅款,或甚至是由管轄范圍內的塞浦路斯稅務居民公司于不存在DTT的國家繳納了外國稅款的情況下,可以給予稅收抵免。(《所得稅法》第36條)。
稅收抵免的授予范圍限制是保證不能造成稅收損失(即,外國稅收抵免僅限于針對該特定收入的本地稅收金額),并且只能在同一納稅年度使用。
從俄羅斯獲得紅利收入的塞浦路斯公司將會面臨更高的預提稅(即15%),但是由于紅利收入無需在塞浦路斯征稅,因此無法申請任何國外稅收抵免。
從俄羅斯獲得利息收入的塞浦路斯公司將會面臨更高的預扣稅(即15%),但由于利息收入需要在塞浦路斯征稅,因此可以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外國稅收抵免不能高于塞浦路斯利息收入所產生的稅收。
結論
即使發生上述變化,塞浦路斯作為國際商務中心的作用也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所提供的收益不僅限于稅收收益,還擴展到其他法律和商業收益,從而使塞浦路斯成為區域控股總部的理想地點。
尚待觀察,該條約與盧森堡,荷蘭和馬耳他等其他國家的談判將得出類似的結論,業務將在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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