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處于2022年10月24日實施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
圖片來源:攝圖網
詳情
將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
本地公司備存的董事登記冊內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在第二階段于2022年10月24日實施當日或之后的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前,載有所有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
如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后15日內將表格ND2B交付本處登記。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8)條,如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及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為遵守《公司條例》第645(4)條而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即2022年10月24日)后15日內,就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交付表格ND2B。
如欲使用本地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注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便須將表格ND2B/表格NN7交付本處登記。
如本地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欲使用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將該地址記入其董事登記冊作為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并須向處長交付表格ND2B,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如注冊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向處長交付表格NN7,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卓信企業提供香港公司注冊、銀行開戶、年審報稅、代理記賬、商標注冊、ODI境外投資備案等代理代辦服務,如果您有這方面業務辦理需求,歡迎隨時咨詢我司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