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通過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是十分常見的,因為上市為注冊在離岸中心的海外控股公司,其適用法律體系為英美法系,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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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紅籌架構應該如何搭建,后續拆除又應如何操作?
紅籌架構搭建
1、實際控制人在境外設立開曼公司,引入外部投資人或自行籌資,金額相當于境內公司的凈資產值;
2、開曼公司收購(或通過香港公司收購)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境內公司股權,將對價匯入境內,并將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或者不直接收購境內公司股權,而是設立WFOE為境內公司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等服務,國內經營實體企業將其所有凈利潤以“服務費”的方式支付給WFOE,即VIE模式。
3、實際控制人在開曼公司上層設立BVI公司,收購開曼公司股權或與其換股;
4、開曼公司向海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紅籌架構拆除
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仍有不少企業面臨紅籌架構的拆除問題,這里就要注意不同模式的紅籌架構拆除步驟是不一樣的,通常紅籌架構分為股權控制模式(直接持股模式)和協議控制模式(VIE架構模式)。
以股權控制模式為例,我們不妨一起看看具體的拆除過程是如何的。
股權控制模式下拆除過程
1、創始人、其他境內持股主體(一般可能包括員工持股平臺或境內外投資人等)購買WFOE的股權或增資進入WFOE,控制權由境外轉移至境內。
2、創始人和/或投資人轉讓開曼公司股權,或開曼公司回購創始人和/或投資人的股份(所需款項可通過從WFOE獲得的款項層層分紅或者層層回購股份取得回購對價等方式籌集)。
3、創始人和/或投資人在退出開曼公司取得相應的對價后,用該等對價投資WFOE并取得WFOE對應的股權;
4、創始股東通過轉讓境外持股主體股權、注銷境外持股主體等方式,完成境外持股主體的清理,同時完成相關37號文變更/注銷登記等。
VIE模式下拆除
以VIE公司作為境內上市主體,境內投資者公允價增資VIE公司,VIE公允價收購WFOE,對價支付給香港公司,再分紅到開曼公司,開曼公司在境外回購原境外投資者的股份,境外投資者退出在開曼公司的持股。解除VIE協議,注銷WFOE和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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