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促進形成全面開放的新模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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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分為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件6章。
不知不覺中,《外商投資法》已經實施了一年。《外商投資法》的制定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商投資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外商投資法》進一步突出了中國對外開放的形象,突出了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商投資的主要基調。通過加強對外投資的促進和保護,發出了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明確信號。
自1979年頒布的《中外合資企業法》以來,三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已多次修訂。隨著立法的完善和進步,各級公司登記機關和商務部門(特別是引進外商投資的活躍地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備案流程和材料要求越來越標準化和統一。然而,當外國投資者真正開始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外國投資者往往難以準確掌握公司登記機關對文件的具體要求,僅憑官方指南上列出的申請文件(如主體資格證書、各種證書、股東授權決議和任命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章程、各種標準表等),一些地方公司登記機關和商務部的一些地方要求通常不反映在官方指南中。因此,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過程中,外商投資者往往會遇到一些彎路,導致申請材料因不符合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而退還。
外國投資者的主要資格證書和授權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在審查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材料時,最關心的是外商投資者是否是合格的主體。
如果外國投資者是自然人,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與其對國內企業的要求相似。一般來說,自然人只需提供原身份證明(護照或香港、澳門居民到內地的通行證等),并作為股東簽署相關文件。但是,如果外國投資者是非自然人,考慮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以及投資者之間章程文件的差異,公司登記機關對非自然人外國投資者的適用性通常要求相關證明文件必須包括:投資者的注冊和有效存續信息、法定代表人或類似職位(如果沒有,所有董事或類似職位成員名單)。外國投資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相應授權文件,不能通過上述材料確定有權簽字代表。
香港公司主體資格公證
以下將分析外國投資者是非自然人的共同要求和一些特殊和一些特殊資格證書、有權簽字人和公證認證:
1.主體資格證書
常見情形:
如前所述,此類主體資格證書的作用主要是證明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作者在下表中列出了一些常見國家和地區的主體資格證書及其發行機構:
簽發機構
香港
文件類型
公司注冊證(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From)其他適用變更登記表(如有)
簽發機構
公司注冊處Companies Registry
英國
文件類型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Current Appointments Report、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簽發機構
Registrar of Companies
美國(以特拉華為例)
文件類型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Delaware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簽發機構
Delaware Secretary of State
新加坡
文件類型
Biz Profile
簽發機構
ACRA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日本
文件類型
現有事項證明/履歷事項證明(抄本)
簽發機構
法務局
德國
文件類型
Commercial Register
簽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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