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新婚大吉、端午大吉、開工大吉、新年大吉、生日大吉、中秋大吉、中考大吉等商標。這些商標國際分類為啤酒飲料,目前商標狀態均為申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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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網友展開討論,如果王老吉公司注冊成功這些商標,那以后大家分年過節,說吉祥話是不是就侵權了?
其實,大家不用有所顧慮,就想小米申請了商標,大家吃小米也不用給科技公司錢。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法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混淆的商品。
簡單來說,如果王老吉將這些商標注冊成功,受到影響的也只有啤酒飲料類別的商品。未來再有啤酒瓶上印刷“新婚大吉”“新年大吉”這些字眼,就構成侵權了。
有不少網友認為,這種常說的祝福語應該算是通用詞語,不可以注冊商標并使用的。
我們可以先理解一下通用詞語的概念,通用名稱是反映一類商品或服務與另一類商品或服務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同行業生產者經營者均可使用通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應當具有以下特征:
1、通用名稱是反映商品或服務的物理特性,為相關公眾區別商品或服務而非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2、通用名稱是明確且相對統一的;
3、通用名稱是行業經營者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稱,特有商品名稱并非通用名稱。
而“XX大吉”之類的詞語,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祝福語,并不算一種通用詞語。
并且,我國《商標法》從來就沒有說通用詞語不能注冊商標,畢竟通用詞語也分什么樣的詞語,并不是全都不能注冊的。而對于商標的要求,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規定已經有了明確說明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在以上法律條例中,并沒有說通用詞語不能注冊為商標,所以不涉及以上情況的通用詞語是可以注冊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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