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對商標申請人的主要資格沒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者法人團體可以申請商標注冊。法律沒有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使用申請商標。申請人只需在申請注冊時指出或擬使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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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填寫相關申請表,并與商標樣本和相關費用一起提交商標注冊辦公室。香港還采用一標一類的申請授權制度,國際分類42類。
注冊商標可以是由圖案、姓名、簽名、文本、字體、數字、不同形狀或顏色組成的標志,也可以是上述項目的各種組合、主要圖形和地理名稱。服務商標在香港也受到保護,零售商標可以在香港申請。
在香港申請商標注冊的一個特殊要求是,商標注冊辦公室有權規定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所有申請程序。申請人不遵守規定的,視為放棄申請。
商標審查和授權
(1)A、B香港的商標注冊制度與英國的商標注冊制度相同。
在A部注冊的商標本質上應該是顯著的,或者因為它們被廣泛使用了很長一段時間。例如,為了以一種獨特的方式顯示公司、個人或商業名稱、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簽名(中文簽名除外)以及一個或多個創造性的單詞或單詞。
只有區別商標才能在B部注冊。B部注冊的商標不如B部注冊的商標A 部注冊商標審查嚴格。
(2)審查和授權程序采用二次審查和司法監督制度。
第一次審查決定受理的商標在A部或B部注冊。
申請人同意商標注冊處的意見的,注冊處應當發出公告;
如果第一次審查決定不注冊或申請人不同意在B部注冊,將導致第二次審查。
申請人仍不接受登記處第二次審查決定的,可以向法院上訴。
任何人都可以對經第一次審查或第二次審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兩個月,無異議或者無異議的商標注冊。
保護注冊商標
在香港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7年,續期為14年,續期次數不限,商標注冊有效期從申請日起計算。
在A部或B部注冊的商標的法律地位不同。在A部注冊的商標專用權有很大保障。A部的注冊商標注冊期滿7年或視為永久有效;
B部注冊的商標不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注冊期滿后,其注冊效力仍可受到質疑。
當遇到商標侵權時,法院很容易識別A注冊商標侵權,被告可能有更多的辯護理由指控B注冊商標所有人,法院可能不會發布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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