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海關總署發布了調整報關單填制規范的通知,涉及到出口報關單的多項重要調整。有網友在福步外貿論壇上發布了一篇帖子,說SOHO 這種模式是不是走不下去了?
然后外貿圈里開始傳這樣的通知:
說以后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跟個人不能做外貿了,是不存在的!
之前中國海關總署就發過新聞,個人可以做進出口貿易,如下:
然而在海關的公告中,主要說的是:
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公告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897372/index.html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1號(關于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的公告)
公告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897399/index.html
我們可以看到,在第60號公告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第二條新增“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
無疑 “境外收發貨人”這個新增項是大家最擔憂的,海關總署對于“境外收發貨人”的定義如下:
境外收貨人通常指簽訂并執行出口貿易合同中的買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貨人,境外發貨人通常指簽訂并執行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
而從上面的新規來看,并沒有特別提及“三單一致以杜絕無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或個人從事國際貿易”、“銀行結付匯嚴格比照報關單提單等紙面信息中的收發貨人進行收付匯業務”。按理說,新增“境外收發貨人”也沒那么恐怖,即使做到艙單、提單、報關單三單信息一致也沒關系,因為發貨人提單可以出雙抬頭。
所以說,光憑這次報關單調整的公告就說8月1日之后不能再買單報關了,有夸大的嫌疑。畢竟三單一致在上海、寧波口岸以及華北的天津、青島口岸確實嚴格落實了,但在珠三角地區,特別是廣州、深圳地區,真的很難。
與此同時,也有客戶擔心,這一新政將不利于貿易公司的業務開展。
以香港貿易公司為例
如果從香港付美金到工廠采購,讓工廠做FOB、工廠報關,工廠的報關單上必須顯示提單上一樣的收貨人信息。如果香港貿易公司想保護收貨人信息不讓工廠知道,好像不太可能了。以前是可以讓工廠報關用香港公司的抬頭做收貨人去報關的,不需要和提單一致。但現在提單上的收貨人信息必須與報關單上的收貨人信息相同。如果想和工廠做FOB,那么必須要讓收貨人的信息給工廠知道,這樣下去,做貿易將很沒安全感了。
如果香港公司自己找代理公司操作報關,但是通知還要求:“同時銀行結付匯也將嚴格比照報關單提單等紙面信息中的收發貨人進行收付匯業務”,意味著客戶付款以后只能直截付到代理公司了,但是付給代理公司操作后,香港公司收匯款將失去作用。
若是按照這里說的,銀行結付匯也將嚴格比照報關單、提單等紙面信息中的收發貨人進行收付匯業務的話,那“買單出口”從8月1日開始就真有可能成為歷史了。不但是“買單出口”將成歷史。離岸公司恐怕也將成為歷史。但是網絡和外資訊上目前沒有國家明確頒發過這個結付匯的規定。
修訂海關進出口報關單是真的!但是銀行結付匯也要對照收發貨人才能收付匯,無法肯定!從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雖然從去年開始的確有部分銀行在對部分敏感國家收結匯的時候,會要求企業提供一致收貨人的報關單和提單等要求,比如俄羅斯,比如烏克蘭等等。但這個只爭對敏感國家。
以下是網上幾位網友的分析,覺得有理,分享給大家:
各位外貿的朋友們:買單出口還未成為歷史!至少在目前來說。但是買單出口畢竟是灰色地帶,后續國家會不會加強監管,從近兩年中國海關一系列的變革來說,買單出口這條通道被封閉也是遲早的事;這個真的不好說。所以可以的話,建議還是提早做好打算,盡量轉正規,自己注冊公司按正常出口流程走,或找正規的進出口代理公司操作,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