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2條約投資者簽證(即美國E-2簽證)允許條約國家(與美國有貿易和航海條約的國家)的公民通過在美國生意中投入大量資金獲得美國的承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的某些雇員也可能符合該簽證的要求。
E-2簽證是指“條約投資者簽證”(即美國E-2簽證),是一種長期、可續簽的非移民類工作簽證。E-2簽證允許條約國家(與美國有貿易和航海條約的國家)的公民通過在美國生意中投入大量資金獲得美國的承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的某些雇員也可能符合該簽證的要求。即美國E-2簽證僅發放給在美國創立或購買公司的投資人,且投資人必須是與美國有商業 和航海條約國家的國民(格林納達是80個協約國中有入籍項目國家的最優選擇)。
美國E-2條約投資者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需擁有與美國保持貿易和航海條約國家的國籍;
2、已經或者正在向美國的企業投入大量資產,投資金額需與公司業務規模相當;投資金額要占公司所有權的50%以上;提供與公司規模相當的就業機會;投資金額一般需在20萬美金以上;投資人擔當公司的管理決策職位,證明運營控制權。
投資指的是條約投資者將資金和財產以創造利潤為商業目的,并承擔風險,如果經營失敗,資金可能會部分或全部損失掉,條約投資人必須證明資產不是從犯罪活動中直接或間接取得的。重大投資指的是:
1) 在購買的直接生意或新建生意中投入大比例資產
2)足夠條約投資人成功運營企業來保證財務目標
3)條約投資人成功運營企業的可能性體現在,成本越低,越被認可為是重大投資。
有資格的條約投資者和雇員最多被批準2年簽證,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時間最多2年,申請延長E-2簽證沒有次數限制,所有E-2簽證持有人必須在簽證即將過期時計劃離開美國。持有E-2簽證出國后再次回到美國,通常會被自動批準2年的E-2簽證,而且通常不需要再向美國移民局提交Form I-129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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